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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對孩子有影響嗎?“甘肅平涼律師”

有前科對孩子有影響嗎?

1.判刑記錄終身不能消除的,全國聯網。

2.判刑後無法出具無犯罪經歷證明,政審也很難通過。

3.國家單位的工作需要家庭成員的政審材料,尤其是父母,所以會影響孩子的前途。

沒有法律上的影響,但是會影響對子女的政審,所以子女很難進入國家單位,甚至參軍。

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市征信系統和個人征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還會影響子女直系親屬考試、入黨、征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

有犯罪記錄不能做哪些工作?

1,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起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壹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4.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6.擁護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訂)

第三十二條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依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司法鑒定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2015修訂)

四、因故意犯罪或玩忽職守、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以及被撤銷註冊的鑒定人,不得從事司法鑒定工作。

8.公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訂)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9.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訂)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10,外交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被任命為駐外外交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11,村委會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12,拍賣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訂)

第十五條拍賣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3)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拍賣師,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1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14.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七十三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被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或者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5.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訂)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壹)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16,證券從業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訂)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人的其他從業人員:

(壹)因犯有貪汙、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修訂)

第壹百零八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第壹百三十壹條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任職:

17.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訂)

第八十二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壹)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專業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執業資格,自撤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18,破產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19、種子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修訂)

第七十六條因生產、銷售劣質種子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單位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20、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訂)

第九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處罰或者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修訂)

第壹百三十五條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壹百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被開除的食品檢驗機構工作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被辭退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授予資格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