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要督促公司人事部到社保局辦理解聘報備,並獲得審核回復。到社保局領取失業保險的大致過程如下:
1、社保局規定辦理失業報備。
這需要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15日內出面派員到各失業保險交納地的社保局辦理,辦理報備不直接對失業本人。如果辦理總人數超過8名,公司人事部還得提前通知社保局預約報備。公司隨後在辦理員工離職手續時應向離職人員轉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回復的審核意見。
2、社保局規定繳納失業保險金超過壹年以上才能辦理領取失業金。
要求個人具備:
(1)不是個人原因失業的。
(2)已辦理失業登記的。
(3)有再就業要求的。
(4)願意接受再就業培訓的
3、辦理報備中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四種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
(1)單位出具的解聘通知書和相關檔案材料。
(2)社保局統壹格式4聯式,失業證明。
(3)社保局統壹格式壹式兩份,失業登表。
(4)社保局統壹格式壹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4、失業登記之後。社保局審查失業登記合格後,通知失業人員前去培訓並可領取失業金(每月約400元以上),同時辦理下崗證。失業保障金是交滿壹年為基點可以申領3個月,每多交壹年在此基礎上增領2個月,即交2年領取5個月,3年領取7個月,類推但最高只有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醫的,可報銷醫藥費60%到80%
5、個人後續的準備。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後,持社保局發給的審核文件和《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壹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從下壹個月起,失業人員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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