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煙花爆竹違法犯罪活動獎勵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推動我市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深入開展,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煙花爆竹違法違規、犯罪行為線索,確保有效打擊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根據相關法律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勵範圍涵蓋舉報違法違規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第三條獎勵標準:
根據舉報,查獲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視情給予舉報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獎勵;查獲非法制造、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案件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查獲重大案件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獎勵;
破獲重大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用於制造煙花爆竹的爆炸物品案件的,經市局分管局領導批準,視情給予舉報人重獎。
第四條獎勵基金的管理。獎勵基金由辦案單位結合本單位警保部門具體落實。
第五條獎勵基金的申請與辦理。由具體辦案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治安部門建檔匯總報分局分管治安、警保的局領導審批後發放獎金。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辦案單位領取;委托他人領取的,憑舉報人和代領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委托手續領取;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匿名舉報,無法核實身份的,不列入獎勵範圍。
第六條舉報線索有下列情形之壹,不予獎勵。
公安機關已核實或偵辦的;
舉報人為公、檢、法等公務人員,以及其他在公務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線索的工作人員,或舉報線索由上述人員提供的;
同案人檢舉的;
其他不予獎勵的情況。
第七條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情況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在查證、獎勵、宣傳等工作中不得公開舉報人的信息。因泄露舉報人信息造成舉報人被騷擾報復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謊報警情,弄虛作假或借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同壹案件被不同舉報人多次舉報的,主要獎勵對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員。同等作用的,主要獎勵第壹舉報人,順序以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時間先後為準。
第十條市、區兩級公安機關要各司其職,加強宣傳引導,廣泛公布獎勵辦法,發動群眾檢舉揭發,及時兌現獎勵,確保取得最佳社會效果。
第十壹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市公安局舉報電話:110;2532000;2532023
各縣舉報電話以各自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