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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的醫保可以退款嗎

個人交的醫保可以退款,情況如下:

1、個人參保人員壹次性補繳醫療保險費後,經審核符合享受醫保繳費費率優惠和財政補助,若參保人員已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費,可申請退還應享受的優惠和補助;

2、若未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費,應根據區縣在市級統籌前的繳費標準,由區縣醫保經辦機構核定退費金額,並提出退費申請。經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後,報市社保局復核。經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批準後,方可退費;

3、個人參保人員按年度正常繳費後,經審核符合享受醫保優惠政策,但又轉為單位參保職工或死亡的,可按其享受醫保優惠政策計算的金額退還;

4、個人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已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參保並繳費,同時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保形成重復的繳費,本人可在次年,申請退還重復期間個人參保繳納的費用。

醫療保險以下情況不予退費:

1、參保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參保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形成的重復繳費,其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其個人賬戶合並;

2、對參保人員在同壹時期參加了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的,其重復的繳費不予退還;

3、上年度社平工資公布前,由單位為其辦理完醫療保險停保或關系轉移的人員,在社平工資公布後其職工醫保繳費和個人賬戶不再清算和退費;

4、個人參保人員或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自願選擇按壹、二檔繳費後,不得以退保或轉檔的名義要求退還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5、對個體參保人員按壹檔標準按年繳費,並在保險生效期間死亡的,納入統籌基金和大額醫保費的部分不予退還;

6、市級統籌前,參保人員在市內不同統籌地區間發生的重復繳費不予退還,其個人賬戶按規定合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