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征集改造需求。符合改造前置條件的城鎮老舊小區要向屬地街道提出改造需求,街道審核後上報屬地政府,各縣(市、區)政府對轄區內有改造需求且符合政策要求的老舊小區組織調查摸底,掌握問題,了解改造需求和重點,形成項目清單。
第二,制定初步方案。由街道、社區根據項目清單通過政府購買等方式制定具體造方案,改造方案需要充分征求住戶意見。
第三,確定年度計劃。各縣(市、區)政府於每年8月底前向市老舊小區領導組辦公室申報本轄區下壹年度老舊小區改造計劃。市老舊小區領導組辦公室按照“實施壹批、謀劃壹批、儲備壹批”的原則,組織相關部門對各縣(市、區)政府提出的改造項目進行審查,確定下壹年度項目安排,報經市政府同意後,由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聯合發文明確並報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第四,統籌項目實施。對納入年度計劃的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各縣(市、區)政府作為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實施主體。由明確項目的實施主體具體落實方案設計與審查、招投標、工程實施和拆違等相關具體工作。
第五,組織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完成後,實施主體要及時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相關單位,邀請業主委員會或居民代表參與,開展竣工驗收。
第六,鞏固改造成果。老舊小區改造任務完成後,由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安排街道、社區或小區業主委員會落實管理和服務責任,優先在健全居民自治基礎上,引導業主委員會自主選擇專業物業公司或自我管理等模式提供小區管理服務;對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老舊小區,引導業主補交專項維修基金。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