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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違背科研誠信行為,該如何處置?

對科研丟失誠信的處理辦法是:對其開展研究科學研究的完整性的約談警告;在壹定範圍內公開對失信行為進行批評;停止財政性基金的科研項目和暫停科研活動;在限定的時間內要求失信人改正;停止對其科研方面的資助、收回資金,按原渠道追回經費,取消擅自科研行為取得的學術獎勵和榮譽稱號。

科研完備性是指《規則》中提到的科研壹致性的情況。是指根據調查或者其他有關線索,查處涉嫌違反科研誠信要求的案件。

研究不誠實行為包括: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或盜用項目申請、創造研究過程、更改研究數據、結論、試驗報告或用戶反饋報告;為他人撰寫復制品的交易、文件。同行評議:以利益、科技規劃項目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專家意見,提供未經授權的信息或者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利害關系,或者收受審批科研活動所必需的賄賂,取得科研經費、榮譽等;這些全部都違反了科研倫理標準。

《規則》指出,調查科研失信行為應包括行政研究和學術評價。組織行政調查,調查案件事實,包括相關原始數據、協議、票據等證明材料的核實。學術評審由單位委托本單位學位委員會進行,或者根據現狀組成專家組對調查對象涉及的學術問題進行評審。專家組必須有五個以上資深專家構成。

?最後專家組評定後的處置結果是:壹段時間內,取消失信人員所能夠申請的科技計劃、所獲得的科技獎勵、根據專業技術職務晉升情況收回科技人員職稱。被調查出有相關情節如有欺詐、隱瞞、妨害他人證據確鑿的,阻礙或者幹擾科學研究驗證的,那麽當事人的研究生招生將中止或暫停,直至終止研究生導師資格,終止研究生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