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實現了企業經營權和出資權的分離,能夠結合企業管理和資本的優勢,因此是國外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熟悉的黑石集團和紅杉資本都是合夥制企業。有限合夥是壹種類似於普通合夥的合夥,只是除了“普通合夥人”之外,還可以包括“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當然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付能力;
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4、法律或者合夥協議規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的;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轉為有限合夥。其他合夥人不能壹致同意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退夥。
綜上所述,有限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合夥人、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時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還錢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的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