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辭退員工可以申請失業救濟金,但同時也需要滿足壹定的相關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通常不是自己的意願造成的,沒有工作,依法參加了社會保險。如果被公司辭退,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1。本人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1年。2.中止就業不是因為我的意誌,就是失業者不願意停止就業,而是因為我無法控制的平臺期而被迫停止就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和支付辦法》規定了哪些情形不是本人意誌造成的,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的解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辭退、開除、辭職、用人單位違法或者違反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辭職。因上述情況造成失業的,職工有權申請失業保險。3.已登記失業,並有工作要求。失業登記的目的是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考慮到失業保險的壹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求職是很有必要的。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自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壹般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壹旦超過60天,就不辦理了,必須趕緊辦理。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3)已辦理失業登記,有崗位要求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金滿壹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 *失業人員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