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管部門要搞好挖掘物資、資金潛力及清理拖欠資金工作,組織企業深入挖掘潛力,清理物資資金,具體檢查監督各企業的挖潛和清理工作。第三條 挖掘物資、資金潛力是指企業對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發生的超儲積壓和呆滯物資,以及對不合理的資金占用進行核實、處理。拖欠資金是指企業因經濟活動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產生長期拖欠的不合理結算資金,進行核實和處理。第四條 凡企業的定額流動資金、庫存商品、發出商品、應收及預付貨款、其他應收款、專用基金占用,均應進行挖潛和清理。第五條 企業物資資金挖潛和清理拖欠資金的範圍要求:
(壹)工交企業按上級主管部門確定的生產計劃考核計算;沒有確定生產計劃的單位按自定的合理銷售計劃考核計算。除季節性材料儲備、進口物資集中到貨、專用生產材料和特殊行業難以采購的物資外,材料儲備超過三個月耗用期的,作超儲物資列報,超過半年耗用期以上的,應作積壓物資列報。商業企業超過合理庫存或保本期以上的,應作銷小存大商品列報。
(二)企業清查在制品時,重點放在生產周期太長的舊工號半制品和中間倉的半制品,應清出列表,其中對不能利用的,報廢削價處理的,應具體說明。
(三)產成品資金的合理占用額壹般應控制在年度月平均銷售收支內,超過這壹控制數的企業應作超儲產成品處理,產成品資金占用超過兩個月銷售收入以上的,其超過部分,應作積壓產品列報,其中屬船舶制造業、設備制造業、制糖業按合同生產的產品除外。
(四)發出商品應及時清理收回資金,超過兩個月還未收回的,作不合理占用列報。
(五)凡拖欠應收款項的,對采取積極態度的企業和采取放任自流態度的企業要區別對待。市內企業十五天,省內企業壹個月、省外企業二個月仍未收回的,應作不合理占用列報。
企業可委托清理拖欠部門幫助催債,並實行有償服務,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六)企業的掛帳損失,應攤未攤、應提未提、有帳無物、虛盈實虧、擠占挪用流動資金等應作資金水份填列上報。第六條 企業對不合理的資金占用,尤其掛帳損失、應攤未攤、應提未提等占用的,設專戶列報,如實劃出。第七條 企業根據帳帳、帳卡、帳物相符的原則,進行清倉查庫工作。對清查出來的物資和資金,拖欠數目,應及時逐項填列。並清查處理庫存物資中的盤盈盤虧,積壓、報廢的物資資金。第八條 企業應根據歷史資料,結合當年產銷計劃或購銷計劃狀況,按照市同行業平均先進水平或本企業前三年先進水平,計算出清算資金控制額和流動資金周轉加速率,於當年二月前上報主管部門核準並由主管部門按照全行業流動資金加速周轉的要求,清算資金占全部流動資金平均占用的比例不高於10%的要求進行綜合平衡,於當年第壹季度內下達指標並督促企業執行。第九條 各行業當年全部流動資金計劃平均占用額的計算公式是:當年全部流動資金計劃占用額=上壹年百元銷售占用的全部流動資金×(1-上級下達的資金加速周轉率)×當年正式下達的銷售計劃×100。第十條 企業應將掛帳損失、應攤未攤、應提未提,擠占挪用流動資金,在當年損益中沖銷,不得長期掛帳,凡過去遺留下來未處理的,企業應於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參照上述原則,予以沖銷。第十壹條 企業庫存的商品、物資屬於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訂價的商品、物資在統壹調整供應調撥價格以後的,壹律按調價前壹天實際庫存數量和新的訂價調整帳面價值,所發生的新老訂價的差額,均作增減國家資金處理。屬價格調整時商品、物資庫存升值部分,應作相應調增國家流動資金處理,如發現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即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