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療(醫療)治療費。工傷治療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夥食補助;
3.異地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
4.康復治療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6.停工期間工資。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7.生活護理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8.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是:三級傷殘為本人23個月工資;
9.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
2、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首次治療工傷的證明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3、企業的工傷報告,屬於工傷傷亡統計範圍的,報安監部門最後審定;
4.受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和與企業的勞動關系證明;
綜上,工傷要求賠償醫療費、康復治療費、生活護理費等。具體項目參照《工傷保險條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壹條
職工因工負傷致殘,經治療後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