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簡稱強積金)是香港政府於65438+2000年2月1日正式實施的政策。除了少數人獲得豁免外,香港18至65歲的雇員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雇主和雇員都要供款設立基金。
強積金實施後,回報率並不理想,甚至連續數年錄得虧損,並被質疑行政費用高昂,而作為中介機構的金融機構成為最大受益者。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亦令雇主節省遣散費,並對老人的無助有負面的評論。
根據強積金制度,雇員及雇主須分別按最低及最高收入水平,每月向強積金受托人註入雇員收入的5%或以上,自雇人士亦須按個人收入的最低5%作出強制性供款。強積金供款的最低相關入息水平為每月7,100港元。對於月薪超過30,000美元的雇員,雇主和雇員的強制性供款上限為65,438美元+0,500美元,自雇人士的供款上限為每年300,000美元。員工可以每年壹次將其累積的福利轉移到另壹個計劃中。壹般來說,累算權益只能在計劃成員達到65歲退休年齡時提取。不過,由於計劃成員死亡、喪失工作能力、永久離開香港及提早退休,他們可在退休年齡前獲得支付。
修訂摘要
2003年2月,強積金供款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由每月4,000港元提高至5,000港元。由2011 11,由5000元修訂為6500元港幣。
2011165438+10月23日修改了強積金相關收益供款上限。由1,2012年6月起,強積金的有關入息供款上限將由20,000港元提高至25,000港元。同時,自雇人士每月及每年的入息供款上限將分別提高至25,000港元及300,000港元。同時,按日聘用或聘用期不足60天的臨時員工每日相關收入供款上限也將生效,由650元上調至830元。
由2012 165438+10月1起,雇員自選安排(半自由強積金)將會實施,雇員可選擇將現時受雇期間的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轉移至其自選受托人及強積金計劃,每公歷年轉移壹次。
由20111 10月起,強積金供款最低相關入息水平由每月6港元,500元修訂為每月7,100港元。
個人或某類人士及其雇主獲豁免遵守《強積金條例》的強積金規定,包括:受法定退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並享有退休金利益的公務員、司法人員及津貼學校或津貼學校教師;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106章)規管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但有關的計劃必須獲豁免遵守《強積金計劃(豁免)規例》(第125章)的規定。485 b);在香港受雇或自雇的海外人士,在香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或曾參與在香港以外地方設立的退休計劃;歐洲委員會歐洲聯盟香港辦事處的雇員;家政從業人員;還有個體戶小販。
為保障雇員在強積金制度下的權益,MPFA已采取多項實際的執法措施,處理違反規定的雇主。根據強積金法例,雇主如拖欠雇員的強積金供款,須繳付相當於拖欠供款金額5%的附加費,而收取的附加費會存入雇員的強積金帳戶。在MPFA完成對雇主拖欠繳款和附加費案件的調查後,它可以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對雇主提出民事索賠。根據強積金法例,MPFA有權向雇主處以5,000元或未繳供款65,438+00%的罰款。如果有足夠證據,MPFA可以檢控沒有為雇員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拖欠強積金供款的雇主。壹經定罪,違法雇主可能被罰款和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