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月1-10日為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期,已經受理過的增減業務進行審核結算,並核定當月的征收數據。
每月11日至當月最後壹個工作日為對單位受理申報時間。繳費單位若有人員增減變化,須在當月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每年年度申報當月不受理人員增減,當月新增單位除外)。
2、每月10號,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出當月數據後,由參保單位到地稅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社保時間的規定:
(壹)、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公司必須在新員工入職的三十天內為員工繳存辦理社保,否則就是不合規的,也就是新員工入職購買社保的時間期限為30天。
(二)、根據這壹規定,結合社保局壹般是在15號前可以操作社保系統的特性,因此基本上所有公司關於新員工入職繳存社保的界限定在了15號,也就是當月15號以前入職的人員當月繳納社保,當月15號以後入職的人員在次月開始繳納社保。
入職當月是否繳納社保,看自己在社保繳納時間有沒有滿足15天。
二、入職當月公司未繳納社保可否要求賠償分兩種情況:
1、入職時間在當月15日之前,當月會繳納社保;不繳納可以要求補繳當月的社保。
2、入職時間在當月15日之後,則在次月繳納可以在次月繳納社保;合法,可以不予補繳。
社會保險是壹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壹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壹群體將其收入的壹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壹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壹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六十壹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