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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麽樣的

壹、新三板定增的定義

新三板定增,又稱新三板定向發行,是指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新三板定增可在申請掛牌階段進行,也可在掛牌後進行,還可在掛牌時同時進行。

二、新三板定增的流程

(壹)確定發行對象,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認購協議

1、定增對象

(1)人數不得超過 35 人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定向發行包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 200 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兩種情形。

前款所稱特定對象的範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東;

2)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3)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條第 2 款第 2) 項、第 3 )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 35 人。

核心員工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並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征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意見後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上述規定解讀:1)公司現有股東參與定向發行的認購時,不占用 35 名認購投資者數量的名額;現有股東指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股東。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八條:掛牌公司股票發行以現金認購的,公司現有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對發行的股票有權優先認購。每壹股東可優先認購的股份數量上限為股權登記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與本次發行股份數量上限的乘積。公司章程對優先認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可作為特定對象參與新三板定向發行,且將核心員工納入定向增資的人員範圍,明確了核心員工的認定方法,使核心員工也有了渠道和方法成為公司的股東,利於公司開展股權激勵。

3)合格投資者。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2013年12月20日修改)對投資者適當性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①註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或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

②集合信托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由金融機構或者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③投資者本人名下前壹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在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且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

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間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2、簽署附生效條件的認購協議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十三條: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掛牌公司應當與相關發行對象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股票認購合同。

前款所述認購合同應當載明該發行對象擬認購股票的數量或數量區間、認購價格、限售期,同時約定本次發行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批準後,該合同即生效。

(二)董事會就定增方案作出決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董事會的決議要求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十二條:掛牌公司董事會作出股票發行決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具體發行對象(是否為關聯方)及其認購價格、認購數量或數量上限、現有股東優先認購辦法等事項。認購辦法中應當明確現有股東放棄優先認購股票份額的認購安排。

已確定的發行對象(現有股東除外)與公司簽署的附生效條件的股票認購合同應當經董事會批準。

(二)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的範圍、發行價格區間、發行價格確定辦法、發行數量上限、現有股東優先認購辦法等事項。

(三)發行對象用非現金資產認購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交易對手(應當說明是否為關聯方)、標的資產、作價原則及審計、評估等事項。

(四)董事會應當說明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的用途。

掛牌公司股東大會應當就股票發行等事項作出決議。

2、股東大會的決議要求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壹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三)發行方案重大變更的處理

掛牌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票發行方案後,董事會決議作出重大調整的,公司應當重新召開股東大會並就股票發行等事項進行審議。

(四)公告

1、決議公告

掛牌公司應當分別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通過股票發行決議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2、非現金資產認購股票的審計、評估結果公告

以非現金資產認購股票涉及資產審計、評估的,資產審計結果、評估結果應當最晚和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同時公告。

3、發行認購公告

掛牌公司應當在繳款期前披露股票發行認購公告,其中應當披露繳款的股權登記日、投資者參與詢價、定價情況,股票配售的原則和方式及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如有),並明確現有股東及新增投資者的繳款安排。

4、法律意見書公告

掛牌公司應當按照要求披露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和股票掛牌轉讓公告。

(五)審核

1、股轉公司的審核備案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49號》第三條: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後證券持有人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丁26號金陽大廈)受理相關申請材料並進行審查,證監會不再進行審核,也不出具行政許可文件。公司掛牌後,直接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範圍。

(1)備案的時間

掛牌公司應當在股票發行認購結束後及時辦理驗資手續,驗資報告應當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掛牌公司在驗資完成後十個轉讓日內,按照規定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送材料,履行備案程序。

(2)備案的審查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出具股份登記函,送達掛牌公司並送交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主辦券商。

以非現金資產認購股票的情形,尚未完成相關資產權屬過戶或相關資產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不予出具股份登記函。

2、證監會的核準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49號》第二條:股份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導致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或者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應當向我會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由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受理服務中心(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壹層)受理相關申請材料。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股票發行,公司應當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文件後,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規定辦理股票掛牌手續。

三、定增註意事項

(壹)定向增資無限售期要求

除非定向增發對象自願做出關於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別約定,否則,定向增發的股票無限售要求,股東可隨時轉讓。

無限售期要求的股東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新增股份,其所持新增股份應按照《公司法》第 142 條的規定進行限售: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定價依據

目前的法律、法規並未對新三板的定增價格做出具體規定,公司可在確定發行對象後,與其協商確定發行價格。但掛牌公司定向發行應遵循同股同價原則,即同壹次定向發行中,不同認購對象的認購價格應保持壹致,如果員工認購股份構成股份支付的,則應執行有關會計準則並進行信息披露。

董事會決議未確定發行對象時,掛牌公司和主辦券商可向合格投資者詢價,根據詢價對象的申購報價情況,按照價格優先的原則,並考慮認購數量或其他因素,與掛牌公司協商確定發行對象、發行價格和發行股數。

(三)可以壹次核準、分期發行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申請壹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準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於總發行數量的50%,剩余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根據《掛牌公司股票發行常見問題解答(三)——募集資金管理、認購協議中特殊條款、特殊類型掛牌公司融資》掛牌公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公司主營業務及相關業務領域。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不得用於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不得通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以進行現金管理,經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並披露後,可以投資於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保本型投資產品。

掛牌公司應當按照發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