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對象
1.重點優撫對象:包括農村復員軍人、農村三級以上殘疾軍人、失散紅軍人員、蘇區老幹部和住在縣光榮院、縣勞動處理站的優撫對象。
2.農村五保對象;
3.農村居民;
4.城市居民;
5.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的貧困人口。
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享受醫療救助
1.參與賣淫嫖娼和感染性病的;
2 .交通違法事故或工傷事故;
3.醉酒傷害、鬥毆、自殺、自殘;
4 .超出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費用;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拯救疾病
1.惡瘤
2.尿毒癥(腎衰竭)
3.重型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壞死)
4.中風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壞死性胰腺炎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年醫療費用負擔在2萬元以上的其他疑難雜癥。
受助人員患有國家規定的特殊傳染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救助標準
1.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居民低保定期補充對象符合醫療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中的醫療(藥品)費用,按照50%的比例給予救助。但壹年內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6000元。
2.城市低保戶中的非補充對象、農村低保對象中符合醫療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內的醫療(藥品)費用超過1000元的按20%的比例給予救助,但壹年內累計救助金額不能超過4000元。
3.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活確有困難的,個人負擔超過2萬元的,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10%救助,但壹年內累計救助金額不能超過2000元。
4.除城鄉低保對象、五保對象和國家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外,其他城鄉居民患規定疾病,醫療(藥品)費用在2萬元以上的。經縣人民政府城鄉社會救助評審委員會或縣民政局批準後,超出部分可按10%給予救助,但壹年內救助金額不得超過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