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草背景
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新基金法”)已將非公開發行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納入調整範圍。本法第10章規定了合格投資者、管理人登記、基金托管、發售方式、基金合同、基金備案、信息提供的原則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轉型為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條件。該法第三十二條還規定:“規範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章的原則制定。”根據法律的授權和當前資產管理行業的格局,對私募基金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管,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細化相關制度安排,具體落實法律規定。為此,我部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以規範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
二、指導思想
考慮到私募基金運作形式靈活,投資者具有壹定的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且不公開發行,外部風險相對較小,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應明顯區別於對公募基金的監管。因此,《暫行辦法》始終貫穿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作用、實施適度行政監管的指導思想,主要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條件、合格投資者標準、基金宣傳推介、基金備案、從業人員管理等法律明確要求的事項進行了規定和細化。此外,還規定了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底線,如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防止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禁止侵占挪用基金財產、欺詐客戶和“老鼠倉”行為等。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和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沒有限制性要求,沒有準入門檻。基金管理人將根據自身條件和基金合同自行安排。目前立法的目的是將現有的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納入監管,明確其法律地位,掌握其基本情況。同時,基於不改變現有私募基金行業經營現狀、不增加其監管成本的原則,主要通過行業自律、事後檢查和處罰等方式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