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結構上,要保證收支分開,專款專用。同時要建立省級及以上的監管系統,對其做到統壹管理。對於基本養老保險,作為政府應該成立獨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對於企業以及其他保險也應該由政府直屬機構進行監管,實行統壹集中的監管模式。
(二)建立農民工的養老保障體系
由於社會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政府行政管理能力、勞動市場的發育狀況等是決定這壹個社會保險應該能否覆蓋哪些人群。然而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我國的養老保險就會逐漸的覆蓋所有與工業化、市場化的領域,然而農民工壹直是這壹過程中被忽略的強大群體。所以立即建立覆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體系就十分必要。這樣,不僅可以緩解農村老齡化危機,更能提高養老金的基金來源。只有農民工被納入養老保險體系內,他們才能更好的盡孝,提高父母輩養老福利。
(三)借助養老保險制度的結構特性調整保值增值
只有建構新的養老保險基金模式框架,才能真正解決養老金中人們最關心的保值增值問題,即通過政府強制個人賬戶儲蓄計劃的同時在基金的投資運營方式下企業和個人有權選擇入資本市場或保險市場投資,這種方式從理論上可以較好的解決問題。當然如果要真正的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還需要金融市場和投資體系的進壹步完善。
(四)企業階段性延遲退休年齡,機關單位降低工資替代率
與發達工業化國家相比我國的退休年齡普遍偏低(世界上大多數男65歲,女60歲),我國當前男60、女55(工人50歲),並且工資替代率壹直較高。在我國生活水平壹直提高和醫療技術進步的下人們的壽命也普遍延長,這壹切就使得我國將承受巨大的養老保險壓力。如果壹些企業采用彈性退休年齡,提高社會生產力的同時也可以促進經濟的增長。當前壹些事業機關單位實行100%的替代率,我個人建議應該降低這些事業機關單位的工資替代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