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根據參保人員類別確定:
1,學生,孩子。
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654.38+0.8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5%;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壹級醫院沒有最低支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
2.70歲以上的老年人。
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65438+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三級醫院門檻500元,報銷比例50%。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5%。
3.其他城市居民。
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654.3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0%。
城鎮居民在壹個結算年度內住院兩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起,不再收取起付標準費用。轉院或住院兩次以上的,按照春纖轉院或再次入院的規定補足起付標準的差額。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發生的下列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範圍:
1,住院醫療費用;
2.急診觀察和住院治療前7天內的醫療費用;
3、符合規定的城鎮居民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由第三方承擔。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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