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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大學校友會章程

復旦大學校友會章程(草案)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為復旦大學校友會,英文翻譯為復旦大學校友會,英文縮寫為FUAA。

第二條本會是由復旦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與交流,服務廣大校友,弘揚復旦人愛國愛校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發展、祖國統壹和中華民族繁榮富強貢獻力量。我們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復旦大學。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促進校友、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和交流;

(二)促進與國內外校友組織的聯系和交流;

(三)接受校友對母校的捐贈,籌集和管理校友活動經費;

(四)組織校友聯誼活動,建立和發展校友關系;

(五)推動學校和相關單位的校友工作;

(6)編輯出版校友刊物,建設和維護校友網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在復旦大學(含原上海醫科大學)學習和工作過的人員,以及在其附屬學校和醫院、校內各單位校友會和各地復旦校友會工作過的人員,均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對復旦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非會員,經復旦大學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可以授予榮譽會員資格。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4)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協會委托的任務;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違反協會宗旨或損害協會聲譽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二分之壹以上(含二分之壹)出席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設有秘書處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執行理事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解釋章程;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必要時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1、3、5、6、7、8、9、10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必要時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務理事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協會設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教育部、民政部批準,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報教育部和民政部批準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處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2)捐贈;

(3)學校或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負責財務工作,嚴格遵守制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管理資金,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社團法人代表變更或更換前,應當依法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司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和經費。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司審查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協會因各種原因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批。

第四十壹條協會在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由復旦大學校友會成立大會於2009年9月6日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團管理司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