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滄州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職工有權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歸集的住房公積金應首先滿足職工個人提取需求。
第四條滄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和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以下簡稱管理部)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業務。
第五條管理部在辦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不得采取現金支付的形式。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三)租金支付超過家庭收入比例的;
(四)被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
(五)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災害、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六)退休人員;
(七)出國或港、澳、臺定居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存放或轉移的;
(十)農村外出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壹)因參軍、上學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二)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四)依法允許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職工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壹)至第(五)項提取住房公積金,其本人賬戶內存儲余額不足的,可以同時申請提取其配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支取期限和額度
第八條符合第六條第(壹)項的,應在壹年內提款(提款期以發票上註明的最後壹次付款日期為準)。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總價款(費用)。
第九條貸款符合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可在貸款滿壹年後每年支取壹次,支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還款本息總額,賬戶內存款金額至少保存壹年。
第十條符合第六條第(三)項的,每年壹次。提取金額不得高於超過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租金總額。
第十壹條符合第六條第(四)項的,每年壹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為10元。
第十二條符合第六條第(五)項的,應在事發後2個月內辦理,大病住院或出院後0個月內辦理。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活動所需的個人費用總額。
第十三條符合第六條(壹)至(五)項的住房公積金支取,個人賬戶保留余額不足100元。
第十四條符合第六條第(六)項至第(十三)項條件的,個人賬戶余額應當全部支取,並同時銷戶。
第四章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需要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應出具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根據不同提取條件,提供以下文件:
(壹)購買自住住房的,根據住房類型提供以下資料:
1.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專用發票(如不能提供發票,也可提供稅務機關認可的合規收據)、銷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專用發票和買賣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二手房:購房合同、交易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房改:房改售房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售房發票(或合規收據)。
5.拆遷安置房:購房合同(或拆遷安置協議)原件及復印件、拆遷安置統壹收據或發票。
6.集資建房:計劃、規劃、房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集資建房職工名單及購房協議,單位集資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7.拍賣行:拍賣公司出具的拍賣成交確認書、統壹收款票據原件及復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1.農村建房: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基礎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土地使用權證未註明房屋建造年份的,還應提供房屋所在地國土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竣工證明)。
2.城鎮住房:土地使用證、建設部門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3)職工裝修自住住房:原產權證、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4)工人自行大修房屋:大修施工單位出具的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施工合同、工程預算的原件及復印件。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購房發票(收據)、借款合同、申請人前三個月貸款還款明細原件及復印件。
(6)租金支付超過家庭收入比例的: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支付租金發票、住建部門登記備案的家庭收入證明。
(七)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8)發生重大事故、重大災害、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具體事件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事件所需資金支出票據原件及復印件,街道辦事處或相關部門出具的生活困難證明。
(9)退休:退休證或退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沒有離婚或退休證明,但達到法定離婚或退休年齡的職工,應提供所在單位的證明。
(十)出國或港澳臺定居的:出境定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2)在集中封存賬戶兩年以上未續存或未辦理轉移的: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13)農民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十四)因參軍、上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入伍證明或錄取通知書(學生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8-29。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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