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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工作者福利基金基本規定

職工福利費的財務處理和核算方法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即從新的《企業財務通則》和新的會計準則頒布前的按比例計提和支出,到後來的據實支出;稅務處理也分為兩個階段,即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的比例扣除改為規定比例內的事實扣除。本文將以新會計準則和新稅法的相關規定為基礎,對企業職工福利費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差異進行對比分析。

職工福利基金基本規定

(壹)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

新《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前,我國內資企業壹直是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通過“應付福利費”核算職工福利費支出。

《關於印發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的通知》(財會字(92)第574號)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福利基金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職工福利費主要用於職工醫療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醫務人員工資、醫療費、因公負傷職工差旅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浴室、理發店、幼兒園職工工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不包括職工福利設施支出。“(同時發布的其他行業財務制度也有類似規定。)

新的《企業財務通則》改變了這壹模式。《財政部關於執行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規定,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後,企業不再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沖減。截至2006年6月5438+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和獎勵基金余額),除上市公司另有規定外,應在下列情況下分別處理:

1.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潤,2007年初未分配利潤為負數的,依次由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如仍不足,用2007年及以後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

2.結余為結余的,應當繼續按照原規定使用,結余用完後,按照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

《財政部關於進壹步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金彩[2008]12號)對金融企業以前年度應付福利費結余的使用和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新會計準則的規定

新會計準則中,職工福利費作為壹種沒有明確計提標準的職工薪酬形式,不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不再設置“應付福利費”壹級會計科目。對於符合福利費發生條件和範圍的支出,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提取,計入成本,在實際支付和發生時,核銷“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

關於新舊準則的過渡與銜接,《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首次執行日,企業職工福利費余額應當全額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在首次執行日之後的第壹個會計期間,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應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並根據該金額與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

關於職工福利費的內容,財政部會計司編著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2006)》壹書解釋為:“主要是未實行辦社會職能分離或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包括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醫療費、 職工因工傷出國就醫的差旅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醫療費。

(3)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職工福利費,準予扣除。”這壹規定與原外商投資企業稅法規定的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政策基本壹致,但與原內資企業適用的原稅收政策明顯不同。根據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職工福利費按照應納稅工資總額的14%扣除,具有代扣代繳性質。只要計提基數和比例符合要求,即使是未使用的余額也可以稅前扣除。相比之下,新個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比例仍然是14%,但計提基數是工資薪金總額,不再有計稅工資總額的概念。其次,新個稅法強調稅前扣除必須是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再采取比例扣除的做法。

關於新個稅法實施前福利費結余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2008〕264號)第三條規定:“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從以前年度計提但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中扣除,不足部分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計提但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基金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關於職工福利費的範疇,稅法也有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以下簡稱3號文件)指出,《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單獨實行辦社會職能的企業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和維護費用,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職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異地出差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等。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單獨設賬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賬冊進行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核定。

顯然,稅法對職工福利費的內容規定得更加詳細和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