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統籌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門診統籌用於支付門診規定病種和重特大疾病門診費用。
2.住院資金來自統籌賬戶,門診統籌可能使用個人賬戶資金。
3.住院費用個人賬戶不足部分由個人支付,門診費用統籌治療後由個人支付。
4.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需要分別核算,嚴禁相互擠占或挪用。
社保報銷範圍:
1,住院統籌主要針對被保險人因病需要住院治療時的醫療費用報銷;
2.門診統籌是指參保人在門診就醫時報銷部分費用,通常有壹定的限制和門檻;
3.住院統籌的報銷比例和金額通常高於門診統籌,因為住院費用更高;
4、門診統籌可包括慢性病門診治療和特殊疾病治療費用報銷;
5.住院和門診統籌的具體政策和報銷比例因地區而異,需要參考當地社保局的規定。
綜上所述,住院統籌主要用於支付住院費用,資金來源於統籌賬戶,個人賬戶不足部分需自行支付;但門診統籌涉及門診疾病和重特大疾病的費用,可能會動用個人賬戶資金,統籌後的余額需要個人自付。兩者都要求資金單獨核算,禁止擠占挪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4)出國就醫。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