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失業金的領取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相關規定,員工要領取失業金,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已參加失業保險並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定期限(通常為壹年以上)。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如被解雇、合同到期等,而非主動辭職或曠工離職。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因此,對於因曠工離職的員工,若其滿足上述其他條件,尤其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這壹點,理論上仍有可能領取失業金。但需要註意的是,實際操作中,各地社保部門對“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界定可能有所不同,曠工離職可能會影響這壹判斷。
二、曠工離職對領取失業金的影響
雖然曠工離職並非直接排除領取失業金的條件,但可能間接影響員工的權益。壹方面,曠工可能導致員工被解雇,從而符合“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條件;另壹方面,曠工記錄可能對員工的個人信用和職業生涯產生負面影響,進而影響其未來的就業和社保待遇。
此外,即使員工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仍需按照當地社保部門的要求進行申請和審核。在申請過程中,員工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失業證明、身份證明等。社保部門將對員工的申請進行審查,核實其是否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綜上所述:
在蘇州市,員工因曠工離職後是否能領取失業金,主要取決於其是否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雖然曠工離職並非直接排除領取失業金的條件,但可能間接影響員工的權益和未來的就業前景。員工在申請領取失業金時,應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