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各地林業工作的政策法規,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制定各地林業發展的長遠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還林,組織和指導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組織和指導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種子種苗生產經營、質量監督檢驗和林業良種審定申報工作;協調和指導全國山區綜合開發。
(四)組織和指導各地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工作;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森林、林木、林地登記,確權發證和林權變更登記,調解林權爭議。
審核、申報和批準征用、占用林地;指導、監督和管理林木的憑證采伐、運輸和林政檢查;負責育林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以及森林生態補償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五)組織和指導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和調整各地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報當地政府批準後公布。
負責林業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的保護和管理;組織和指導森林和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工作;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市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珍稀樹種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查和申報工作。
(六)組織、指導和監督林業行政執法,查處非法占用林地、盜伐林木、非法獵捕經營野生動物等涉林案件;做好森林公安、林政管理和森林植物檢疫及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和指導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工作,劃定疫區和保護區。
(七)指導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機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國有林場、苗圃設立和變更的審查和申報;負責森林公園的規劃、審核和申報。
(八)負責林業基本建設和項目的審查和申報;管理林業基金;籌集和管理林業資金,監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經濟調整意見,組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管國有林業資產。
(九)制定各地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林業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推廣和林業科技開發;負責林業科研項目的組織、指導和申報;制定林業人才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組織協調林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林業國外智力引進、外商投資項目和外事工作。
(十壹)負責地方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義務植樹和城鄉綠化工作;指導和協調跨區域重點綠化工程的實施;組織綠化評估。
(十二)負責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森林火災案件調查,發布森林火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