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確定如下:
1.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確定,並全額支付給符合條件的被保險人。根據省規定和我市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財力狀況,合理確定我市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對參保的65周歲及以上城鄉居民給予適當傾斜。
2.按照省裏的統壹部署,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標準每5年至少調整1次。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及時提出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方案,報請市委、市政府確定;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黨委、政府確定。
3.鼓勵和引導居民提前參保、長期繳費和連續參保。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不含補繳年限)後,每增加1年,每月增加3元基礎養老金。
4、執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統壹制定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水平;全市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對未建檔立卡脫貧的貧困人口、低收入人口、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保留現行最低繳費檔次標準。
5.按照現行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檔次,選擇300元及以下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在500元、600元內選擇標準繳費的,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要選擇800元到1000元,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
選擇標準繳費1500元至2000元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50元;選擇繳納2500元及以上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200元。以上所需補貼資金由縣(市、區)政府承擔。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增加繳費補貼,鼓勵其他社會組織、慈善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和增加資助。
優化養老保險待遇結構,需要完善城鄉居保繳費政策。地方政府結合實際,為參加城鄉居保的貧困人口、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繳納部分或全部保費,增強制度的托底保障功能。確定低保對象時,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不計入家庭收入。二是落實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中國將根據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待遇構成,優化養老保險待遇結構,提高待遇水平;指導各地建立繳費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適當增加繳費補貼;加快城鄉居保資金委托投資,實現資金保值增值。
農民養老金是根據自己的繳費等方面來計算的。壹般農村養老金的計算標準如下: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繳費時間較長的農村居民,可以適當增加基礎養老金,增加和增加的部分資金由地方財政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繳費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