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取的出讓金;
(二)本土地開發中心對國有土地進行開發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收取的土地綜合開發費;
(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者依法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或房產交易產生的增值,政府在增值中依法提取的增值費;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或鋪面出租後,政府依法從租金中提取土地收益金;
(五)政府依法征用農田而劃撥給用地單位所收取的土地資源拓展費;
(六)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者無故不按期進行規劃建設,政府依法對其征收的土地資源閑置費。第五條 市政府委托市國土、房管局統壹收取本市市區範圍(不含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土地收益資金。有關單位或個人應按時到指定地點交納土地收益資金。收費辦法和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六條 外商向政府交納的土地收益資金必須用外匯支付。第七條 市國土、房管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中提取5%作為土地出讓業務費。該項費用在市財政局設立專戶,使用辦法另行制定。第八條 市國土、房管局應在銀行分別開設廣州市土地收益人民幣和外幣現匯帳戶,實行帳戶專項管理。第九條 市國土、房管局將扣除土地出讓業務費後的當月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於下月十日前劃入市財政局土地出讓金人民幣和外幣現匯專戶,由市財政局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上交中央,留成部分主要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建立廣州市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第十條 市國土、房管局將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的當月土地收益於下月十日前劃入市財政局土地收益人民幣和外幣現匯專戶。並按市八成、區二成比例核定有關區應分成的數額抄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在銀行送達收款單的當天,根據市國土、房管局的核定數額將資金劃給有關區政府,其中外匯資金按當天銀行現匯牌價兌成人民幣劃給有關區,外匯額度由市政府安排使用。第十壹條 各縣(含番禺市,下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扣除土地出讓業務費後由縣財政局按國家規定的比例上交中央,所剩部分納入縣土地收益,縣土地收益按市壹成、縣九成分成,市的部分由縣財政局於下月十日前上交市財政局土地收益人民幣和外幣現匯專戶。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土地收益專戶中的資金為預算外資金,並按以下辦法管理:
(壹)人民幣資金使用分配由市計委根據穗府〔1992〕5號文件規定,按季提出分配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後由市財政局分配給有關單位。其中屬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由市建委安排使用;屬於農村耕地開發的,由市國土、房管局安排使用;屬於城市土地開發建設,用於建立市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的,由市土地開發中心安排使用;屬於經濟和社會發展調節資金的,由市計委安排使用;屬於地鐵工程資金的,由市財政局直接劃入市政府在市建行開設的“廣州市地鐵工程資金協調辦公室”專戶。
(二)外匯資金由市政府統壹安排使用。目前主要用於地鐵建設。第十三條 市國土、房管局發生每筆土地收入,按月抄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據此與銀行對帳單核對。
市國土、房管局季末七天內向市財政局報送我市土地收益季度統計報表和有關的財務報表,並由市財政局按季將土地收益情況匯總上報主管市長和市計委。第十四條 本規定第十二條中使用各項專用資金的單位應建立季、年財務報表制度,分別送市計委和市財政局。第十五條 每年年底由市計委牽頭會同市審計局、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組成土地收益和使用情況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向市政府報告。第十六條 各縣的土地收益資金管理辦法除應執行本規定第十壹條的規定外,由縣政府參照本規定制定。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計委解釋。第十八條 本規定從壹九九二年七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