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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計算問題

直接向受贈單位或個人捐贈的,不得在稅前扣除。通過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或者國家機關進行捐贈並取得相應捐贈專用票據作為扣除個人所得稅憑證的,方可依法稅前扣除。

捐贈扣稅可以實行當期扣稅和年終退稅兩種方式。捐贈扣稅必須在當前期間執行。納稅人最好在發放當月工資、獎金前進行捐贈,憑捐贈證明和單位財務部門的說明,可以減免當月稅款。在捐贈的三年有效期內可以辦理退稅,但手續極其復雜。

1.關於公益性救災捐贈限額扣除的政策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等社會公益事業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其捐贈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捐贈扣除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如果實際捐贈金額大於捐贈限額,只能按照捐贈限額扣除;實際捐贈金額小於等於捐贈限額的,按實際捐贈金額扣除。在扣除實際捐贈額(或捐贈限額)的情況下,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捐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2。全額扣除的政策規定2000年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放寬了公益性救災捐贈的扣除限額,出臺了稅前全額扣除的政策規定。允許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對下列機構的捐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65,438+000%(全額):(65,438+0)對紅十字會的捐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向紅十字會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30號),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紅十字會)對紅十字事業的捐贈(二)對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養老服務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應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老年服務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機構,主要包括:社會福利院、養老院(護理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老年托兒所)。(三)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含新建)的捐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遊戲室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含新建)的捐贈,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道德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和體育活動的公益性場所。(四)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納稅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654 38+003號)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從所得中扣除。農村義務教育的範圍是指農村城鎮(不含縣及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鄉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壹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政策。(五)對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進行的公益救濟捐贈,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6)對中國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個人將中國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性救災捐贈的,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七)對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個人將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性救災捐贈的,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八)向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八家單位捐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八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6號),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色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進行慈善捐贈的個人, 允許中國關心下壹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基金會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對縣級以上總工會的捐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縣級以上總工會捐贈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55號),2007年6月1日至2月31日, 個人(10)向中華快遞基金會等五家單位捐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快遞基金會等五家單位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為支持我國農村醫療衛生、經濟科普教育、慈善、法律援助、見義勇為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經國務院批準,個人自2003年6月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註:也可直接捐贈)向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孫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和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國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1)向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捐贈研究開發經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規定,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所得(不含附帶所得、 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資助無關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可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期(按年征稅的所得)或當年(按年征稅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2)向地震災區捐款51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向地震災區捐款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5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現要求個人繳納“5.12”。

1.個人通過扣繳單位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出具的匯總捐贈憑據和扣繳單位記錄的個人捐贈明細清單,在扣繳稅款時據實扣除。

二是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構、非營利組織向災區捐贈,采取代扣代繳稅款的方式,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構、非營利組織出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據實抵扣稅款;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出具的捐贈收據依法據實扣除。三、扣繳單位在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提交政府機構或非營利組織出具的捐贈收據匯總表(復印件)、本單位每個納稅人的捐贈總額和當期扣除的捐贈額。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會捐贈的,可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性組織出具的匯總捐贈憑據和扣繳單位記錄的個人捐贈清單,按規定全額扣除。公司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5.12”地震災區進行捐贈的,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性組織出具的匯總捐贈證明和扣繳單位記錄的個人捐贈清單,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因為希望工程不是全額扣除項目,所以捐贈的允許扣除限額是6800*30%=2040,8000*30%=2400和3200*30%=960,合計5400。不考慮捐贈,工資薪金(不含五險壹金)應納稅所得額8800-2000 =免賠額超過4000元,所以扣除20%的費用,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0000 *(1-20%)= 8000,稅率20%;稿酬應納稅所得額4000-800=3200,稅率20%,減30%,實際稅率14%;但特許權和報酬稅率固定為20%,工資為九級累計稅(2009年)。稅率隨著應納稅額的減少而降低,捐贈後稅率發生變化。這裏的捐款總額大於600元的扣除限額。

方案壹,個稅=(6800-2040)* 15%-125+8000 * 20%+3200 * 20% *(1-30%)= 2637。

第二個方案,個稅=(6800-2040)* 15%-125+(8000-2400)* 20%+(3200-960)* 20%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