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五險壹金由以下幾部分組成: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為:養老保險單位22%,個人8%;醫保單位12%,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1.7%,個人1%;工傷保險單位0.5%,個人不需繳納;生育保險單位0.8%,個人不需繳納;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各7%。社保繳費基數上限為14076元,下限為2815元;住房公積金最低月繳存額204元。繳費金額按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受社保年度上下限影響。
社保繳費基數和比例:
1,繳費基數:指個人和單位繳納社保費用的計算基數,通常以職工工資收入為基數;
2.繳費比例:指個人和單位按政策應繳納的社保費用的百分比;
3.社保種類: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4.繳費上下限:社保繳費基數有規定的上下限,超出部分不計算在內;
5.個人和單位繳納:社保費用通常由個人和單位共同承擔,各自比例不同。
總結壹下,上海的五險壹金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和金額受社保繳費基數限制,上限為14076元,下限為2815元,而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為204元。具體繳費金額根據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也受年度社保上下限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