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本條法是關於國家鼓勵向義務教育捐贈和鼓勵設立義務教育基金的規定。
本條法包含了兩層意思:
捐贈是壹項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公益活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義務教育實施的捐贈,也即“捐資助學”,是指境內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自願向義務教育機構捐資興建校舍、購置教學科研器材和圖書資料、設立教育基金和獎學金及其他用以促進義務教育發展而提供的捐贈。
捐贈的形式多種多樣,如可以捐資設立某種助學金,資助部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使其解決生活上的困難、安心學習,如“希望工程”、“春蕾計劃”等;可以捐資設立某種獎學基金,獎勵教育教學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或者品學兼優的學生;實驗樓或者其他教學基礎建設項目;可以資助購買或者贈送教學用設備或者資料。
我國社會各界有捐資助學的良好傳統。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社會各界越來越重視義務教育的捐資助學活動。同時,越來越多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國友好組織,以組織、個人或者其他各種各樣的方式資助著境內義務教育事業的發展。
如香港知名人士霍英東、邵逸夫等,為全國許多省市的學校捐資助學。境內境外的向義務教育的捐贈對增加義務教育投入、改善辦學條件起著積極作用;對形成社會各界重視義務教育、關心教育事業的良好風氣、促進義務教育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的發展,公益事業在社會中的需求與作用將日益增大。因此,應當鼓勵和倡導捐贈,讓更多的人參與到義務教育的公益事業中,這對義務教育事業的發展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做出上述規定的目的即是鼓勵捐贈,讓社會上更多的公民和組織為義務教育公益事業捐款捐物,為義務教育的發展提供更多的物質基礎,從而促進義務教育公益事業的發展。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義務教育事業進行捐贈,向義務教育事業捐贈的個人和企業以及其他組織都能依照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等方面的優惠。
公民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從事義務教育的學校捐贈財產,用於義務教育事業的,適用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首先,捐贈應當是自願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義務教育學校及其他有關部門均不得索要或者強迫。
捐贈的內容、數額、捐贈對象、用途等均應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當然捐贈應從有利於國家、社會和義務教育事業的發展出發,捐贈方式、捐贈內容等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不得違背國家法律,不得妨害義務教育事業的發展,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其次,捐贈應當是無償的,從民事行為上看,捐贈也是壹種贈與行為。因此,捐贈必然是無償的,也就是說,捐贈人將自己的財產給付受贈人,受贈人取得捐贈財產,無須向捐贈人償付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