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麽用?
1.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房屋的主要承重結構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
2.公共部位是指室外墻面、門廳、樓梯、走廊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業主使用的水管、電梯、立面、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等設施設備。
3.保修期滿後,物業的公共部位、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時,方可使用維修資金。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準分攤費用比例。
4.維修資金閑置時,除購買國債或無風險理財外,禁止挪作他用。
資金支付:
1.維修資金的收取比例在買受人向開發商購買房屋並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的2%~3%或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標準向該房屋所在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準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商品房、非住宅的業主應當按照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