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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發行金融債券是銀行從金融市場獲得中長期資金的主要來源之壹?

金融債券是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在英國、美國等歐美國家,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被歸類為公司債券。在中國、日本等國家,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稱為金融債券。金融債券可以有效解決銀行等金融機構資金來源不足和期限錯配的矛盾。壹般來說,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有三種,即吸收存款、向其他機構借款和發行債券。存款資金的壹個特點是,當經濟出現動蕩時,儲戶容易急於取錢,導致資金來源不穩定;通過向其他商業銀行或中央銀行借款獲得的資金主要是短期資金,而金融機構往往需要較長期限的投資和融資,因此資金來源和期限內的資金使用存在矛盾,發行金融債券有效地解決了這壹矛盾。債券壹般不能在到期前提前兌換,只能在市場上轉讓,從而保證了募集資金的穩定性。同時,金融機構在發債時可以靈活設置期限,比如對於壹些長期的項目投資,可以發行期限更長的債券。因此,發行金融債券可以使金融機構籌集穩定靈活的資金,有利於優化資產結構,拓展長期投資業務。由於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壹國經濟中占有特殊地位,政府對其經營有嚴格監管,金融債券的信用等級通常高於其他非金融機構,違約風險相對較小,安全性高。因此,金融債券的利率通常低於普通企業債券,但高於風險較小的國債和銀行儲蓄存款。根據不同的標準,金融債券可以分為許多類型。最常見的分類如下:(1)根據利息的支付方式,金融債券可分為有息金融債券和貼現全包債券。如果債券附有多期息票,發行人定期支付利息,則稱為附息金融債券;如果金融債券以低於面值的折扣價發行,到期按面值償還本息,利息為發行價與面值的差額,故稱為貼現債券。例如,面值為1萬元、期限為1年的貼現金融債券,發行價格為900元,在1到期時向投資者支付1萬元,因此利息收入為1萬元,實際年利率為1.65438。按照國外的慣例,貼現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是要征稅的,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根據發行條件,金融債券可分為普通金融債券和累進利息金融債券。普通金融債券按面值發行,到期壹次還本付息。期限壹般是1年,2年,3年。普通金融債類似於銀行定期存款,但利率更高。累進利息的金融債券的利率是不固定的,不同的時間段有不同的利率,而且壹年比壹年高。也就是說,債券的利率是隨著債券期限的增加而遞增的。例如,面值為1,000,期限為5年的金融債券,第壹年利率為9%,第二年利率為10%,第三年利率為1,65438。投資者可以在第壹年到第五年之間隨時去銀行兌付,獲得規定的利息。此外,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壹樣,根據期限的長短,也可以分為短期債券、中期債券和長期債券。根據是否記名,分為記名債券和無記名證券;按擔保情況分為信用債和擔保債;根據能否提前贖回,分為可提前贖回債券和不可提前贖回債券;根據債券票面利率是否變化,分為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票據債券和累進利率債券;根據發行人是否賦予投資者選擇權,分為有選擇權的債券和無選擇權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