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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內容

青島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省政府《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壹、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和省關於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的要求,在全市範圍內實行統壹的失業保險參保範圍;統壹征繳標準;統壹基金管理;統壹基金支付;統壹業務流程;統壹財務核算。

 二、主要內容

 (壹)統壹參保範圍。實行市級統籌後,對於涉及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支出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按照國家、省的政策規定,統壹規範相關制度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統壹征繳標準。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按照國家、省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由市及區、市社會保險征繳機構負責。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年度單位繳費基數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繳納。

 (三)統壹基金管理。基金財務實行全市統壹預算管理。市及區市失業保險征繳機構應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每月末失業保險征繳機構將收繳基金上繳市及各區市財政專戶。各區市歷年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經審計後留存各區市財政專戶暫不上解,由市級經辦機構根據全市基金余缺情況,統籌調劑使用。市級統籌後,歷年欠繳的失業保險費,仍由各區市按規定負責清欠。

 (四)統壹基金支付。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實行審批制,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各區市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壹次性撫恤金、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等補貼費用。

 建立支付備用金制度。統籌後,市及五市三區財政部門按照當年失業保險預算2個月的支出數額核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備付金,並將備付金轉入各自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備用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統壹業務流程。實行全市統壹失業保險征繳、稽核、參保繳費記錄、保險關系轉移、申領資格審批、待遇計發、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等業務經辦流程。規範失業保險數據管理,統壹使用失業保險系統應用軟件,建立健全失業保險業務數據庫,並對失業保險數據實時監控。

 (六)統壹財務核算。市及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會計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及《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進行財務核算,統壹財務核算軟件,按時編制會計報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年度編制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