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單位與妳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1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過失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二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壹)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
但為了實現工傷保險制度補償損失、維持生活的功能,工傷職工出獄後應繼續享受工傷待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過失辭退)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