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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第壹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的勞動管理問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第二款已有規定的以外,均按本規定辦理。第二條合營企業職工的雇用、辭退、生產和工作任務、工資、獎懲、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保險福利、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項,應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勞動合同由合營企業和企業工會組織集體簽訂;小規模的合資企業也可以和員工個人簽約。

勞動合同簽訂後,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管理部門批準。第三條合營企業的職工,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所在地勞動管理部門推薦,或經勞動管理部門同意,由合營企業自行招聘,由合營企業考試選拔。

合資企業可以舉辦技術學校和培訓班,培訓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第四條合營企業可以辭退因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而富余的職工,以及經過培訓不能達到要求,又不適宜轉崗的職工;但必須由企業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給予補償。

被辭退的職工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管理部門安排。第五條合營企業可以根據情況,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並造成壹定後果的職工進行處理。

嚴重者,給予必要的處罰。辭退必須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管理部門批準。第六條合營企業辭退或處分職工,工會有權提出異議,並派代表與董事會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的程序辦理。第七條合營企業職工因特殊情況,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工會向企業提出辭職時,企業應予同意。第八條合營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按照當地同行業國營企業職工實際工資的120%至150%確定。第九條合營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和津貼,由董事會討論決定。第十條合營企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必須用於職工獎勵和集體福利,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壹條合營企業必須按照國營企業的標準支付中國職工的勞動保險、醫療費用和各種國家補貼。第十二條合營企業外籍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報酬、福利和社會保險等,應在勞動合同中訂明。第十三條合營企業必須執行中國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規章制度,保證安全文明生產,中國政府勞動管理部門有權監督檢查。第十四條合營企業發生勞動爭議,應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壹方或雙方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管理部門申請仲裁;壹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五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勞動總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