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3、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4、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5、國庫庫款不得凍結、扣劃;
6、資金的專屬性而壹般不得凍結扣劃;
7、“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欠債凍結扣劃;
壹、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壹)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二、涉案銀行賬戶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不得凍結:
1,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
2,特定非金融機構備付金;
3,封閉貸款專用賬戶(在封閉貸款未結清期間);
4,商業匯票保證金;
5,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存款保險基金、信托業保障基金;
三、法院在以下情況下可以依法凍結存款等賬戶資金:
1.訴訟前或者訴訟中,壹方申請對資金賬戶進行財產保全的,法院可以依法凍結賬戶。
2.判決生效後,執行程序中,法院可以依據職權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凍結被執行人的資金賬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壹)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