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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車牌無駕照摩托車撞人致死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壹年多暴露出來的種種需要細化的問題,這次在《草案》中都有所體現:  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據統計,僅2004年,廣東就發生各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5964起,受傷人數達5380人,搶救費用驚人,給政府、醫療機構和社會帶來沈重負擔。《草案》針對這壹點,並考慮廣東的習慣和需求,擬讓機動車號牌“選號”重出江湖,允許不超過全部數量20%的車牌號碼實行有償使用,“有償選號”所得款項,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又比如對“機動車撞行人”如何細化責任?因為《交通安全法》貫穿著“保護行人”的原則,只要出事故,肇事車輛肯定要負壹定的責任。當初廣東醞釀《條例(草案)》時,曾考慮:若車輛負主要責任,則減輕賠償責任比例不超過20%;若雙方責任等同,車輛“減輕”比例不超過40%;若車輛負次要責任,“減輕”比例不超過60%;若車輛無責任,“減輕”比例不超過80%。但此次提交的《草案》無論從篇幅抑或表述,都更為簡化和明確:機動車壹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責任等同的承擔60%;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無責任的承擔20%;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的事故,行人負全責的,機動車壹方承擔10%。  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問題,《草案》考慮到廣東現狀,對電動自行車是否給予登記上路不“壹刀切”,由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實施並報省政府批準。  本周,《條例草案》終於要“掀開蓋頭”了,羊城晚報將獨家連續推出專題報道,解讀、分析這部具有廣東特色的地方性法規。  賠償責任 直截了當減少執法隨意性  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誕生前後,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問題,壹直是熱門話題。去年5月1日,隨著新交法的實施,這壹話題並未“冷卻”,反而由於現實中案例的積累而更受關註。  交法實施已壹年有余,再提“新”字難免有些牽強,但在廣州,就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後如何賠償的問題卻壹直爭論到今天,仍然特別“新鮮”———到目前為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有幾百件此類案件“積壓”,無法作出終審判決!這意味著,在廣州發生的此類事故誰來賠、怎麽賠、賠多少,壹直沒有最後的“說法”。  “基層法院的判決五花八門、各有各的道理,”壹位法官對記者說,“這也導致當事各方各有各的不滿,這種案子幾乎全都提出了上訴,全到中院‘集合’了。”  究其原因,壹方面是《交通安全法》的賠償規定比過去幾乎提高了壹倍,許多當事人寧願等也不想“善罷甘休”;另壹方面,交警對事故的調解程序不再是必需,壹次不成當事各方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其結果之壹便是法院接案的成倍增長:去年1至7月,廣州中院接受此類案件僅110件,今年上半年已突破300件,翻了3倍!  “‘消化不了’的原因還不僅僅是案子激增,更重要的是,各級法院對判決還沒有形成統壹的意見”。對於案件大“塞車”,法官也很無奈。  問題在哪裏?  如果立法部門的良苦用心能順利成為現實,那麽接下來又該輪到如何劃分事故責任的問題了,以便為超出第三者責任險範圍的費用找“婆家”。  因為《交通安全法》始終貫穿著“保護行人”的立法原則,只要出事故,肇事車輛肯定要負壹定的責任。廣東金融學院保險系羅向明老師認為,該部法律固然體現了生命權重於通行權的以人為本的理念,但“機動車負全責”對車輛不公平,反過來有“鼓勵”非機動車或行人違章行為的嫌疑,甚至客觀上為“撞車黨”營造了溫床。即將提交審議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對最容易產生爭拗的雙方責任認定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最核心的焦點還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實施細則,即:“車撞人”之後怎麽賠、賠多少。  法院左右為難,第三者險“卡住”判決  記者翻開屬於自己的壹份由中國平安保險公司開具的車輛保險單,在附件第二部分“第三者責任險”中,第二條便是用黑體印刷的“責任免除”,其中總***有四條、22款的免責情形,包括酒後駕車、無證駕車、無教練陪同的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