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的治理
NGO漢語譯為“非政府組織”,但它並不等同於“不是政府的組織”,如企業不是政府組織,但它絕不是我們這裏所說的非政府組織。同樣,NPO漢語譯為“非營利組織”,它也不等同於“不營利的組織”,如政府是不營利的組織,但它也絕不是我們這裏所說的非營利組織。 1、NGO概念的內涵及其組織特征: 關於NGO概念的界定,在國際上沒有普遍的***識。目前國內學界對NGO的定義,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三種:廣義的NGO是指政府和營利的企業之外的壹切社會民間組織,它在外延上包括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它組織(含單位內部的、以企業形式登記的、未登記的社團等)7;狹義的NGO是指嚴格符合《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的社會組織,即官方概念裏的民間組織,在外延上就只有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兩類組織8(還有壹種看法是僅僅把那些純民間的草根組織視為NGO,而把那些有政府背景的都排除在外)。中間的定義是在廣義的外延上去掉國有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 北京大學政治發展與政府管理研究所李景鵬教授指出:“NGO這個概念所包含的內容是十分廣泛的,它應該是指政府以外的壹切組織。也就是說,它既包括合法的組織也包括非法的組織;既包括各種政治性的、行業性的、專業性的、聯合性的、學術性的社會團體,也包括各種基金會、誌願者組織、社會救濟和福利組織、弱勢群體的保護組織、法律的援助組織等等,甚至還可以包括所有的事也單位。但目前人們在使用NGO概念的時候,主要是指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組織,如紅十字會、希望工程、殘疾人聯合會、誌願者組織,以及各類基金會等等。這或者可以稱為狹義的NGO概念。9 學術界對NGO的定義也是眾說紛紜,莫衷壹是。在這裏我們采取目前學術界應用比較多的壹種定義,這種定義認為:非政府組織是依法建立的、非政府的、非營利性的、自主管理的、非黨派性質的,並且具有壹定誌願性質的、致力於解決各種社會性問題的社會組織。10 大體上,“非政府組織”指的是那些獨立於政府之外、不以營利為目的、誌願性的社會組織。NGO關註的往往是社會公***性的問題和人類***通性的問題,比如貧民救助、貿易公平、環保、反戰、反核等等,這些問題所涉及的壹般不是個人利益、組織利益或者國家利益,而是社會的公***利益或者人類的***同利益。11 我國民政部所采用的正式官方分類,是將民間非政府組織分為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前者進壹步分為基金會、學術性社團、行業性社團、專業性社團、聯合性社團等;後者進壹步分為教育類、科技類、文化類、衛生類、體育類、社會福利類等,並在此基礎上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級別區分為全國性組織和地方性組織。學者們也對中國民間非政府組織進行了各自不同的分類。 2、NPO概念的內涵及其組織特征: NPO這個自美國發源並向世界流傳的名詞,它的原義指的是,由私人為實現自己的某種非經濟性願望或目標而發起的各種各樣的社會機構或組織。12不僅包括基金會、慈善籌款會等公益類中介組織,也包括社交聯誼、互助合作、業主和專業協會等互益類組織,還包括私人創設的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藝術團體、博物館、研究機構等服務類組織。美國甚至把教堂也歸入NPO。在美國,我們聽到的解釋是:這個詞最容易劃清公益組織與企業組織的界限,不管各類非營利機構之間有著多麽大的不同,但是“非營利”可以概括他們的***性。美國人不把非營利機構稱為NGO,即非政府組織,因為美國的公益組織幾乎都是私人辦的,所以沒有必要叫做NGO。13 具體闡述“非營利組織”的含義,首先有必要區分幾個概念,即“營利”與“贏利”、“盈利”的區別。從現代漢語的基本含義上我們知道“贏”,意為“賺”,相對於“賠”,從而,“贏利”指賺得利潤(用作動詞),或者即指利潤(用作名詞)。“盈”,意為充滿、多余,“盈利”即指利潤,或者較多的利潤。而“營”的意思是謀求,“營利”相應地是指以利潤為目的。因而,“非營利”的含義,並不是經濟學意義上的無利潤,更不是不講經營之意,而是壹個用以界定組織性質的詞匯,它指這種組織的經營、運作目的不是獲取利潤。非營利組織是政府以外的為實現社會公益或互益的組織。 “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具體衡量指標有三點14: 第壹,組織的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第二,組織的利潤不能用於成員間的分配和分紅;第三,組織的資產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變為私人財產。對於這壹特性的理解,已經有不少研究開始強調“非營利性”的目的性,即不以營利為目的不等於組織不能進行經營性運作,不獲取利潤。但同時也引發出對非營利組織的另壹種誤解,即認為“不以營利為目的”就是指確保公益性,進而又轉換成“不僅以營利為目的”的解釋。雖然這些變通的解釋是基於中國目前的國情,為吸引民間資金興辦公益事業的,但從長遠和規範發展的角度出發,不應采取模糊“非營利組織”概念的方法來解決公益不足的問題。作為壹個非營利組織,就應符合上述三個衡量指標,即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不是“不僅以營利為目的”),利潤不用於成員分配(而不是為長期回報作出的壹段時間內不分紅的經營戰略),資產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轉變為個人資產。 作為壹種組織形態,NPO在人類歷史的早期就己經存在,但作為壹種在20世紀後半期發揮重要作用的社會政治現象,這類組織的界定並不完全確定,不同國家的用法也有所不同,目前,國際上較廣為接收的是美國研究非營利組織的專家、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萊斯特?薩拉蒙(lester M .Salamon)教授在它的非營利組織國際比較研究項目中的界定。萊斯特?薩拉蒙指出,非營利組織有六個最關鍵的特征15:l、組織性(正規性);即有壹定的組織機構,是根據國家法律註冊的獨立法人;2、民間性,即非營利組織在組織機構上獨立於政府,既不是政府機構的壹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員來主導;3、非營利性,即不是為其擁有者積累利潤,非營利組織可以盈利,但所得利潤必須用於組織使命所規定的工作,而不能在組織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中進行分配;4、自治性,非營利組織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內部管理程序,自己管理自己的活動;5、誌願性,在組織的活動和管理中都有相當程度的誌願參與,特別是形成有誌願者組成的董事會和廣泛使用誌願人員;6、公益性,即服務於某些公***目的和為公眾奉獻。學者們在進行國際比較研究當中也發現,這樣壹種組織形式,在不同國家以及不同的領域有著不同的叫法,比如“非政府組織”、“慈善組織”、誌願者組織、第三部門、公民社會等等。 萊斯特?薩拉蒙則把非政府組織(NGO)看作是非營利組織(NPO)的壹部分,他在上述非營利組織的六個特征之外另加兩個特征:非宗教性(活動不是為了吸引新信徒)和非政治性(不卷入推舉公職候選人)。世界銀行把任何民間組織,只要它的目的是援貧濟困,維護窮人利益,保護環境,提供基本社會服務,或促進社區發展,都稱為非政府組織。盡管這樣,人們還是經常把這兩個概念互換使用。 可以這麽理解:如果強調它跟強制機制的區別,那麽它就是NGO;如果強調它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那麽它就是NPO。兩者都是相對於政府部門和企業部門而言。為什麽需要第三部門呢?現在的研究者壹般認為是由於所謂“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特別是由於所謂“第二種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 清華大學人文學院的秦暉教授指出:可以用公益還是私益和強制還是誌願這兩個維度來劃分三個部門。第壹部門就是政府部門,是用強制的辦法來分配資源,提供公***物品的;第二部門可以稱為企業部門,或者營利部門,按照市場原則運作,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采用交易手段來創造提供私人物品的。第三部門則是通過誌願的機制提供公***利益的組織,如果強調它跟強制手段的區別,那麽它就是非政府組織(NGO),如果強調它的公益性和非營利性,那麽它就是非營利機構(NPO)。16 《中國發展簡報》的主編高?(Nick Young)指出,中國發展簡報是壹家民間研究機構,專門關註國內和國際的民間組織的活動。“如何有效地調動社會資源,光有熱情是不夠的。”高?認為,沒有哪壹個NGO是不想爭取政府資源和政策協助的,“NGO是壹個很傻的詞,”高?說道,“我更願意用NPO(非營利性組織)來描述它們。”17 另外,我們要明白,非營利組織與我國原有的事業單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事業單位的概念是計劃經濟之下,政府全面負有政治、經濟、社會等全方位責任的環境下的產物,而非營利組織的前提假設是政府-企業-社會三部門的分工、獨立,因而它是民間的、獨立運作的、有壹套自身的運作規則、經營管理理念的組織形態,是公***治理結構中的行為主體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