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次性傷殘津貼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1個月。
享受月傷殘津貼(按月發放)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二)五、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三)七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四)工傷死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員工工資×40%,其他親屬=員工工資×30%。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失蹤時的事故處理標準。
1.職工因公外出工作發生事故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常發放工資。
2.從第四個月起停止發放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死亡撫恤金。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