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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1)壹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1個月。

享受月傷殘津貼(按月發放)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二)五、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三)七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四)工傷死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員工工資×40%,其他親屬=員工工資×30%。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失蹤時的事故處理標準。

1.職工因公外出工作發生事故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常發放工資。

2.從第四個月起停止發放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死亡撫恤金。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