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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公積金繳存比例

青島市公積金繳存比例由職工個人與單位各繳存6%的基數和單位額外繳存2%的基數組成,***計14%。其中,職工個人繳存部分最高不超過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單位繳存部分最高不得超過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4%。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住房公積金條例》和《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青島市公積金繳存比例為職工個人和單位各繳存6%的基數和單位額外繳存2%的基數,***計14%。其中,職工個人繳存部分最高不超過當地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單位繳存部分最高不得超過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4%。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青島市的公積金繳存比例並不是壹成不變的,而是會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例如,2018年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曾發布通知稱,根據政府需要,將從當年5月1日起開始,單位繳存比例由之前的7%上調至8%。個人繳存比例則保持不變。值得註意的是,根據《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繳存義務的,需要按照規定依法加倍繳存,同時還需要承擔滯納金、罰款等後果。因此,建議職工和用人單位都要嚴格遵守公積金繳存規定,確保自身權益和合法權益。

青島市的公積金繳存基數有哪些限制?根據《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職工個人和單位各繳存6%的基數,以當地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礎,最高不超過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而單位額外繳存的2%的基數,則最高不得超過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4%。

青島市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4%,具體實施以當地有關規定為準。在繳存過程中,用人單位和職工都需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確保公積金繳存合規,並且及時查詢個人賬戶信息,了解自身權益和繳存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住房公積金條例》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擠占、挪用或者拖欠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