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
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前期工作報行政機關批準前,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委托有資質的勘察設計院對擬建項目進行研究並作出報告,報告應當附有詳細的規劃設計參數和效果圖,並保證開發資金充足。
第二部分
行政審批部分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房地產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程序壹般分為六個階段:
(1)選址;
(2)審查總平面圖,確定規劃設計條件;
(3)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
(四)審查規劃和建設計劃;
(五)建設申請書;
(6)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壹、選址階段。在這壹階段,壹般處理以下事項:
1.計劃委員會(NDRC)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進行項目立項。
2、國土資源局審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供應方式。
3、建委辦理投資開發項目建設條件。
4.環保局辦理的生產性項目環保意見書(表)。
5.文化局、地震局、園林局和水利局將審查建設項目相關學科的內容和範圍。
6、規劃部門辦理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二階段,審查總平面圖和確定規劃設計條件,處理以下壹般事項:
1,人防辦審查人防工程建設布局。
2、國土資源局進行土地預審。
3.公安消防支隊、公安交警支隊、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環保局、園林局、文化局對建設項目內容和範圍進行審查。
4、規劃部門審查總平面圖,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規劃部門確定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三、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查,這壹階段辦理以下壹般事項:
1.規劃部門審查初步設計的規劃要求。
2、公安消防隊審查消防設計初步設計。
3.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初步設計的交通條件進行審查。
4、人防辦審查人防設計初步設計。
5.國土資源局進行用地預審。
6、市政部門、環保局、衛生局、地震局等有關部門審查初步設計的相關專業內容。
7.項目建設委員會簽發初步設計批準書,並審查執行初步設計批準文件的要求。
8.建委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政策審查,並根據業主意見出具技術審查委托通知書。
9.建委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四、規劃和施工圖審查階段,這壹階段辦理以下壹般事項:
1,公安消防支隊進行消防設計審核。
2、人防辦對人防設施進行審查。
3.建委、市政部門、園林局、環保局、衛生局按職責審核相關專業的內容和範圍。
4.規劃部門對變更部分補充規劃設計條件,建設單位繳納相關費用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五、施工階段,這壹階段要處理好以下壹般事項:
1,建設單位進行施工登記。
2.項目業主承包工程,確定施工隊伍。招標項目通過招投標確定施工隊伍,非招標項目直接發包。
3.建委組織職能部門審查項目開工條件,發放建築施工許可證。六、商品房預售許可階段,這壹階段壹般要辦理以下事項: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辦理預售登記,並出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復印件)和資料:
1,以下文件:
(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全部付清,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根據商品房預售情況,開發建設投資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3.工程建設合同;
4.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說明位置、裝修標準、竣工交付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後的物業管理等。商品房預售的,應當附有商品房預售的總平面圖和分層平面圖。
七、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壹般事項:
1,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機構)對施工單位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進行記錄和審查。
2、財政部門對建設項目應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進行核查和驗收。
3.規劃部門、市政部門、水利局、環保局、文化局、衛生局、公安消防隊、園林局等需要參加驗收的部門。
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相關專業內容和受理範圍。規劃部門根據上述部門的驗收情況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
4.建委綜合驗收各部門意見,符合審核標準和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不符合標準或要求的,予以退回並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
房地產項目權屬初始登記階段?
1.房管局核準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產權證)登記。
2.發包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土地使用證或者土地使用權證;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施工許可證;
(7)房屋竣工驗收資料
(八)房屋測繪成果;
(九)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階段,需要增減的相關事項和時限,各地會根據實際情況有所不同。每個程序的處理時間大多在15天以內,壹般在7天以內。
因為所需費用有相當壹部分屬於地方收費,沒有詳細的清單,更何況相對於房地產開發獲得的利潤,行政審批費用可以忽略不計。
1,政府部門的項目計劃批文。
2、規劃部門的選址意見書、土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許可證。
3、持規劃許可證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通過劃撥、協議出讓、掛牌、拍賣)。
4.以上證件齊全,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在辦開工許可證之前,申辦項目,有項目經營許可證,有開發企業開發資質)。
5、然後持上述文件到規劃部門辦理施工放線手續。
6、具備以上條件即可啟動。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發期限進行開發。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為啟動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延遲啟動開發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後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九條國家采取稅收等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住宅。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壹個月內,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並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於項目建設。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參照當地市場價格的各類房屋重置價格為基礎,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進行。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交易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如實申報交易價格,不得隱瞞或者虛假申報。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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