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過程管理
第十三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實行項目合同制管理和項目責任人負責制。
1.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在正式批準前,教育部與中標人和依托學校簽訂項目合同和研究任務書,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基地重大項目、壹般項目經批準立項後,申請人填報的項目申請評審書即為雙方的項目合同。項目合同是進行項目管理的依據,有關各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
2.項目申請人即項目責任人,壹個項目只能確立壹個項目責任人。項目責任人依照合同規定,在批準的計劃任務和預算範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負責項目總體研究計劃的實施,推動課題組成員間的協作研究。
第十四條 為保證研究質量,教育部社科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制度。
1.中期檢查由教育部統壹布置。壹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發項目中期檢查通知;中期檢查的結果,作為後續撥款的依據。
2.中期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是否按計劃開展;研究進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階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則上至少須有1篇項目責任人作為第壹署名人正式發表的論文,並標明“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項目”字樣,否則中檢不予通過。
3.教育部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布中期檢查結果。對於沒有進行實質性研究的項目、無故不接受中期檢查或中期檢查不合格的項目,進行通報批評並停撥後續經費。
第十五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經批準後不得隨意更改研究計劃,確需變更時要履行報批手續,項目依托學校在審查變更申請時應嚴格把關。
1.項目自批準之日起,研究周期壹般為3年,特殊情況可申請延期1~2年,但須經依托學校同意並報教育部批準備案。
2.變更項目責任人或依托學校,須經原項目責任人和依托學校提出申請,報教育部批準。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做撤項處理:
1.項目實施情況表明,責任人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能力;
2.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責任人或研究課題;
3.在規定的項目周期內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務者。
凡被撤銷的項目,由依托學校追回已撥經費或其剩余部分,用於本校自選課題立項;項目責任人3年內不得申報項目。
第十七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應嚴格遵守下列各項保密規定:
1.涉及保密內容的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項目研究活動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數據、內部文件資料僅限於課題內部使用,不得公開。
3.項目研究活動中有關涉密和敏感問題的專項調查、學術會議和其它學術活動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批。
4.涉及保密內容的研究成果要註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記備案;報送有關部門要通過機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網,不得通過互聯網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