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積金:在本市範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以作為購房首付。如果不是本市戶籍,離職壹段時間,公積金達到了規定的存儲月份,那麽可以憑離職證明取出。
2.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只能在退休(或死亡)後由個人繳納並扣除,否則只能轉移或封存,不會返還給個人。
3.醫保:拿醫保來說,壹般有醫保卡,可以刷卡看病買藥,但不能辦理存取款業務。
4.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違背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且本人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工作要求的,可以在失業期間領取相應的失業保險金。
5.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有效,所以不能拿出來。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 *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之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