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發展苗藥侗藥條例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發展苗藥侗藥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繼承和發揚傳統醫藥,發揮自治州苗醫藥、侗醫藥(以下簡稱“苗侗醫藥”)的資源優勢,促進苗侗醫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苗侗醫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苗侗醫藥是指苗侗醫療和苗侗醫藥。包括:

(1)醫學知識;

(二)醫療技能、技術、設備和器具;

(3)單方、驗方、秘方;

(四)藥材加工和藥物制劑生產技術;

(5)藥材及其栽培技術。第四條發展苗侗醫藥應當遵循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苗侗醫藥資源優勢,應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苗侗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推進苗侗醫藥現代化和國際化,更好地為人類健康服務。第五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苗侗醫藥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苗侗醫藥發展的投入。第六條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州苗侗醫藥的發展和管理工作。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苗藥、侗藥的開發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苗侗醫藥的開發和管理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為保護、傳承和傳播苗侗醫藥及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做出顯著貢獻,向國家捐贈苗侗醫藥珍貴文獻和特殊治療方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障與發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苗侗醫藥發展情況,將苗侗醫療機構納入衛生區域規劃,統籌安排。

鼓勵社會民間資本參與設立苗醫醫院、侗醫醫院或康復醫療保健機構。

苗族、侗族人口較多的市、縣,應建立苗族或侗族醫療醫院和科研機構。

苗侗聚居區醫療機構應加強苗侗醫學專科建設。

鼓勵社區、鄉鎮、村醫療服務機構提供苗侗醫療服務。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轄區內苗侗醫藥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工作計劃,並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苗侗醫藥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基層醫療、教學、科研、科普工作和苗侗醫藥產業發展。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苗侗醫藥企業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對苗侗醫藥企業提供貸款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苗侗醫藥企業上市融資。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苗侗傳統醫藥資源的管理,制定傳統醫藥知識、技術和藥材資源的保護、獲取、交流、轉讓、科技合作和利益分配等管理辦法。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苗侗醫藥資源和從事苗侗醫藥的人員進行普查登記,實行分類管理。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發利用資源優勢、安全、療效確切的苗藥和侗藥;推進苗侗醫藥研究基地、中藥材標準化生產質量管理基地和創新醫藥產業鏈建設。第十四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苗侗醫藥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報銷比例參照中醫藥報銷比例規定執行。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醫療機構研究、開發和應用安全有效的苗侗醫藥方法和技術,開展疾病防治。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確定社會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定點醫療機構時,對苗族、侗族醫療機構壹視同仁。第十七條苗族、侗族醫療糾紛案件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家組成員中苗族、侗族醫藥和中醫專家不少於半數。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和國務院《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強對亂采、濫挖、濫獵等違法行為的查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苗侗醫藥野生藥材資源。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苗族、侗族醫藥知識納入健康教育和科普教育。

每年65438+10月22日是苗侗醫藥宣傳日。第三章執業和管理第二十條設立苗侗醫療機構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衛生規劃,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後,方可開展相應的診療活動。

人民政府舉辦的苗族侗族醫療機構的合並、撤銷及其性質的改變,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