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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的職能

法律分析: (壹)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承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

(三)制定優待政策、標準和辦法,制定退役士兵、轉業幹部、軍隊離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安置政策和計劃,制定表彰烈士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制定救災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建設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組織核實和統壹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資金和物資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五)牽頭制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救助工作。

(六)制定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審核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址,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定和管理,負責審核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和國際公共領域、天文地理實體的命名和更名。

(七)制定城鄉基層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制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制定社會福利機構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制定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引導社會捐贈,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工作。

(九)制定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子女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和救助服務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制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專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

(十壹)負責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制定在華國際難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工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中央委員會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1。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壹場深刻變革。

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重要保證。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有效治理國家和社會,推動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必須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