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鄉勞動者,戶籍地、常住地、就業地或參保地在本市的,可在本市辦理失業登記。從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按下列標準計發失業保險金:
1、第1-12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975元/月;
2、第13-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580元/月;
3、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330元/月。
二、失業金自己辭職可以領嗎
壹個人自願辭職,並且不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那麽他辭職後就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但是,如果因雇主拖欠工資而離開公司,用人單位有非法行為的,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此外,還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順利領取失業救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的;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是什麽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壹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