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其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提取。
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財政、經濟貿易行政部門、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管理。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範圍按照自治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的有關規定執行。生育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確定。第六條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可以選擇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者計劃生育手術。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0.5-1%繳納生育保險費,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基金組成: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險費;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勞動保險費中支付;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單位預算或者預算外資金中支付。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該滯納金並入生育保險基金。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生育保險基金計息辦法參照國家關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款利率的規定執行。生育保險基金免征稅費。第十壹條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1)女職工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生育醫療費;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4)女職工妊娠計劃內自然流產的醫療費用。第十二條生育保險基金的財務和會計管理,按照國家《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進行監督。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第十三條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二)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計劃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的規定。第十四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難產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增加15天。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其生育前壹個月的生育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從生育保險基金中全額支付。第十五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產褥期,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屬於生育保險醫療服務範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男職工配偶無勞動收入,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費用,按照當地女職工平均生育醫療費用的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第十六條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且屬於生育保險醫療服務範圍的,手術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壹)育齡期內實施永久性節育手術的;
(二)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計劃生育規定,取出宮內節育器或者施行復通手術的;
(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壹個子女後再次懷孕並做人工流產手術的;
(四)采取永久性節育措施後懷孕或放置宮內節育器後懷孕進行人工流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