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
(壹)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按規定上繳財政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六)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罰沒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九)其他應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資金。
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項目名單由省財政部門向社會公布。第四條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應當堅持合法、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實行財政綜合預算和分類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領導,完善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加強信息系統建設,提高科學管理水平。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
審計、物價等部門和人民銀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執收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足額征收政府非稅收入。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非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第二章項目管理第八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標準的審批應當合法、合理、公開、公正。審批前,審批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和有關規定的要求,通過咨詢、論證或聽證等方式,充分聽取利害關系方的意見。
審批機關不得批準國家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不得批準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第九條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立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應當向省財政、物價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收費項目的設立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批準,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批準。
前款規定的重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立和收費標準的確定,經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重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範圍,由省財政、物價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設立批準文件和收費標準的確定,並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其規定執行。第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批準文件應當載明審批依據、收費單位、收費名稱、收費對象、收費標準、收費範圍、收費環節、收費方式、收費期限、收費票據、收費性質、資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批準文件中的有關事項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批準。第十壹條國家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但未確定收費標準的,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確定收費標準。第十二條政府性基金和彩票公益金項目的設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設立按規定上繳財政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國有資本經營收益項目,按照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部門和執收單位不得非法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不得非法改變收費標準或者擅自調整收費範圍。第三章征收管理第十四條政府非稅收入由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征收單位負責征收,並設立項目;征收單位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征收。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委托征收政府非稅收入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作規定,但因特殊情況確需委托征收的,應當征得省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委托個人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第十五條代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向社會公布由本單位負責征收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範圍、對象、標準、期限、程序及其依據;
(二)按照規定的項目、範圍、對象、標準、期限和程序收取政府非稅收入;
(三)記錄、匯總、檢查征收情況,並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
(四)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代收單位依法代收,不得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