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5開始,“財富傳承”成為高凈值人群繼“財富保障”之後最重要的財富管理目標。從最初的物質財富傳承,到精神財富傳承乃至整個家族企業的財富傳承,關註程度越來越深。如何實現?保險和信托是兩種常用的工具。但在實際操作中,客戶往往會混淆保險和信托的功能,不清楚兩種產品的異同。今天,我們將對這兩種工具進行詳細的比較。
首先要明確壹點,這裏說的保險和信托,和傳統意義上的略有不同。保險主要通過大額壽險保單或年金保單實現財富傳承;信托不是普通的理財信托,而是不可撤銷的信托產品,附帶各種繼承條件。既然兩者都可以用來繼承財富,那麽在實際應用中如何做出最佳選擇呢?
保險和信托的相似之處
■保險和信托都可以達到繼承財富的目的。
保險和信托可以根據被保險人或委托人的意願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配偶、子女,當然也可以是自己,但我們說的是財富繼承,所以指定的子女通常是受益人。
在繼承方式上,可以設定受益人壹次性領取,也可以設定按月或按年領取。例如,已經去世的著名港星沈殿霞為她的女兒鄭欣宜設立了壹個信托基金,並委托信托公司在她去世後支付鄭欣宜每月的生活費。從那以後,雖然鄭欣宜的生活幾度陷入混亂,但他總是能夠保證溫飽,他的錢壹次也不會被騙或揮霍。同時,由於這份信托在鄭欣宜是婚前成立的,所以即使她後來結婚,也仍然屬於她的獨立財產,不會因為結婚和離婚而被稀釋。
■保險和信托都可以起到資產隔離和扣稅避稅的作用。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征個人所得稅;(5)保險賠償。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保險金不征收遺產稅。雖然我國還沒有開征遺產稅,但是呼聲很高,而且從發達國家的發展軌跡來看,開征遺產稅是遲早的事。
信托也有類似規定。根據《信托法》規定,信托資產壹旦成立,就從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資產,不可清償、不可清算、不可破產。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不會因委托人破產或債務而喪失對信托財產的享有,信托財產也不會因受益人的債務而被處分。
以潘石屹夫婦為例。潘石屹設立信托產品,假設1億元。信托成立後,這1億元的所有權轉移到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根據他的委托,按照潘石屹的意願,將資金收益分配給指定受益人,也就是他的妻子張欣。即使將來潘石屹的生意出現問題甚至資不抵債,這筆信托財產也是
再比如,傳聞賈躍亭為子女設立了5億美元的家族信托。如果傳言屬實,將來他在賈躍亭去世後,這筆財產不用交遺產稅。在西方發達國家,遺產稅高達50%,大量遺產稅只是通過信托逃避。
▎保險和信托的區別
■不同的財產所有權
保單成立後,財產所有權仍屬於被保險人,很多大額壽險保單也可以作為抵押貸款。信托成立後,財產與委托人無關,財產所有權已轉移給信托公司,理論上也是不可撤銷的,當然受益人是委托人本人的情況除外。
■不同的靈活性,信托可以根據需要定制。
因為信托支持是根據客戶需求定制的,會比保險靈活很多。
第壹,在受益人的指定上,信托可以指定未出生的孩子,而保險不能。信托的繼承世代可達4代以上,保險最多支持壹次代際繼承;
第二,在領取時間上,壽險保單必須經過被保險人才能觸發理賠,受益人才能開始領取已繳保費。年金保險可以按約定在某個階段領取。信托成立後當年可以按照約定收取;
第三,在財產收集的方式上,信托可以設置很多條件。比如和配偶離婚,配偶就沒有資格獲得信托收益。假設王拿出壹半家產做信托,受益人可以指定為自己、子女和馬蓉,但設定壹個條件,如果馬蓉和自己離婚,就不再有資格獲得信托收益,也不會出現人財兩空的悲劇。而且保險只能按月或按年設置,沒有設置這種人性化的條件。所以信托會比保險靈活很多。
■初始投資額不同,資金收益也不同。
保險的初始投資額要低得多。通常保費200萬的保單已經可以實現基本的財富傳承。但信托數量通常是654.38+00萬,而要實現個性化定制,通常會更高,可能會達到3000萬的水平。當然,資產收益率不同,保險的投資渠道有限,而信托的投資渠道更加廣泛和靈活,甚至委托人可以約定投資股權等產品,所以信托收益率會高於保險。
了解了以上的異同,我們就知道了,設立保險還是信托?
首先要看資金量。該保險起點低,杠桿低,至少有654.38+00萬信托,不可撤銷;
其次,看自己的需求——如果要繼承幾代,是否需要設置更復雜的繼承條件,對收益率有什麽要求?
最後,適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能做的才是最聰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