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後辦理房產證過戶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關於房產分割的離婚協議(協議離婚時);
2.離婚財產所有權協議。權利人申請登記的,需提交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權屬協議(約定離婚時);
3、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及復印件(離婚訴訟);
4.判決明確房地產權屬的,權利人可以申請辦理房產證登記(離婚的情況下);
5.離婚證及復印件;
6.房產證;
7.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離婚後辦理房產證過戶所需的手續如下。
1.協議離婚。如果簽了離婚協議,就去公證處公證。有離婚判決書的,不需要公證;
2.去交易中心轉畫;
3.去房管局辦理契稅免征;
4.辦理生產分析註冊手續,繳納50元註冊費;
5.獲取證據。
無論離婚是調解還是法院判決,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都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文書。離婚時法院認定房屋歸壹方所有的,法律文書生效後另壹方應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否則雙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房地產交易中心協助法院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如果是協議離婚,另壹方不配合轉讓房產,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離婚後直接去公證處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房地產交易中心壹般會認可公證後的離婚協議。
三、離婚後辦理房產證過戶的費用:
1,契稅是生產價格的2%;
2.印花稅是生產價格的萬分之五。
3.報名費80.00元;
4.交易費2%(按生產價格);
5.生產成本為20.00元。
由於不同地區不同規定的影響,離婚後房產證更名的費用可能會有壹些差異。
綜上所述,關於離婚房產證的辦理流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需要先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然後到房產中心辦理過戶、契稅免征申請、產權登記、繳納相關稅費,從而完成過戶,等待新的房產證;訴訟離婚,只要提起生效的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就不需要進行財產分析公證,其他流程與協議離婚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