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失業登記證是記錄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況,進行就業失業登記,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法律憑證。
《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實名制管理,每張證件對應持證人的身份證。每個勞動者只能有壹個唯壹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號,證件必須由勞動者本人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可享受國家、省、市的就業扶持政策和優惠待遇。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可享受免費的公共就業服務和規定。在失業保險待遇上,就業困難人員只需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即可享受國家、省和地方政府規定的就業扶持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將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長期失業人員、失業殘疾人、城鎮退役士兵、縣級勞動模範、烈士家屬、撫養未成年人的單親、貧困家庭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承包地被征用人員中的4050人。除了享受,就業困難的人。
4050工程是市政府促進弱勢群體就業的重要舉措。旨在為40歲以上女性和50歲以上男性下崗失業人員量身定制工作崗位,以市場化、社會化的運作機制促進其就業。
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性60歲,女性50歲。4050是指201112日期前達到4050標準的靈活就業人員,即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無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申請並參加國家給予的社會保險補貼。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