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額是指基金發起人向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對基金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清算後剩余財產取得權和其他相關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憑證。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與證券及其他金融領域關系密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核準。從本質上講,基金份額是廣義上的證券的壹種,因此,本條關於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核準的規定與證券法關於證券上市交易核準的規定基本壹致。
根據有關規定,如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核準程序是:
1.基金管理人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申請書、上市公告書、基金募集申請核準文件、基金份額發售文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驗資報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資格證明文件、基金財產托管證明文件等,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2.證券交易所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查,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出具審查意見,擬訂上市交易時間,並附相關文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按照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通知證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4.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由證券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書,並與基金管理人訂立上市交易協議,安排基金份額上市交易。